公司的名稱權受到侵害的,依據《民通》第120條的規定,有權利要求消除影響 賠禮道歉 賠償損失
其次,侵犯了勞動者的知情權。《勞動合同法》第8條規定了用人單位的如實告知義務。因為用人單位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造成勞動者損失的,應當付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