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勞動人事仲裁辦案規則》
第二十三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建立案卷查閱制度。應當允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閱、復制案卷材料。
第二十四條仲裁裁決書的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十年;通過仲裁、調解或者其他方式結案的案卷,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檔案保存期限屆滿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在仲裁活動中涉及國家秘密或者軍事秘密的,按照國家或者軍隊的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當事人協議不公開或者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經當事人書面申請,仲裁委員會不公開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