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改善服務”改革電視電話會議優化營商環境方案的通知》第壹條第三款簡化應屆高校畢業生就業手續,推動取消應屆高校畢業生報到證,加強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等部門業務協作和就業信息共享,做好就業保障和服務工作。對非事業單位接收應屆高校畢業生的,取消由當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簽訂就業協議的環節。(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