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允許企業在公告期屆滿次日起30日內向工商部門申請撤銷簡易註銷公告。工商部門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設置提示服務,在企業發布簡易註銷公告前提醒企業及時到稅務部門辦理結清應納稅款、繳銷發票等清稅手續,以提高簡易註銷通過率。在企業信息填報界面設置簡易註銷承諾書下載模塊和詳細說明,方便企業下載填寫。同時,對於因承諾書文字、形式填寫不規範(如不按《通知》規定樣式上傳承諾書)的企業,工商部門可以在企業補正後受理其簡易註銷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二條 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法人清算後的剩余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清算結束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