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01125號)第九條規定:“下列資產損失應當以清單申報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壹)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以公允價格出售、轉讓、變賣的非貨幣性資產損失;(二)企業存貨的正常損耗;(三)企業已達到或超過使用壽命並正常報廢清理的固定資產損失;(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壽命時正常死亡造成的資產損失;(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和市場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及金融衍生產品所發生的損失。”第十條規定:“前條規定以外的資產損失,應當以專項申報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斷是否屬於清單抵扣的資產損失,可以以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抵扣。”清單申報也是對主管稅務局的申報。屬於清單申報的項目,可以在申報清單中填寫,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申報。只是履行申報程序,不需要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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