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提出,國有企業要合理提高市場化選聘比例,合理確定並嚴格規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薪酬水平、崗位待遇、職務消費和業務消費。
《決定》指出,完善運轉協調、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充分發揮企業家的作用。深化管理人員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制度改革。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強化國有企業經營和投資責任。探索推進國有企業財務預算等重大信息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