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手段跟不上。改革後,監管手段以行政手段為主轉變為信用約束為主,企業在獲得更多自主權的同時,要靠自律提高企業信用水平。各部門通過抽查企業信用公示進行監管。而現有的信息技術手段無法支撐信用約束監管理念,企業年報、部門監管信息***享等無法全面實現,現有的執法人員、裝備、執法方式也無法滿足監管的需要。
法律、法規和規定不完善。工商登記制度改革與法治建設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而現有的壹些法律、法規和規定已不適應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要求。目前後續監管相關的法律、法規沒有及時跟進,制度配套不清晰,給監管部門執法帶來壹定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