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查處部門舉報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偵查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郵箱或者電子郵箱,安排人員受理舉報並依法處理。實名舉報的,偵查部門應當告知結果,並為舉報人保密。查處無證無照經營的措施第十條查處部門依法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應當堅持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具備依法辦理證照條件且經營者有繼續經營意願的,應當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應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