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確定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以註冊登記地為其住所地。
《民法通則》第三十九條 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條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註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