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必須明確生產經營者的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要落實。《環境保護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和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制度的建立,是為了更好地讓生產經營者承擔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面對汙染事故、汙染圍攻等問題,我們在追究相關部門和領導的責任時,應該清醒地認識到,企業是汙染的直接責任主體,但今天很多企業並沒有盡到自己的環保責任。
其次,要明確公共邏輯和依法行政邏輯的區別。對於公眾來說,更關註環境質量有沒有改善,不關註哪個部門負責環保。這是大眾的邏輯,沒有問題。但從依法行政的角度來看,需要分清各部門的職責是什麽,才能促進各部門各司其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