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企業法人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後30天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沒有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企業申請工商登記,由登記機關審查。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後3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第十五條申請企業法人工商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壹)機構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資本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本擔保;
(五)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六)住所和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七)其他有關文件和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