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丈夫是公司的唯壹股東,股權形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沒有特別的財產約定,雙方離婚沒有特別的過錯情形,那麽,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財產屬於夫妻***有財產。離婚時,公司股權應平分。\x0d\\x0d\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同所有:\x0d\(壹)工資、獎金;\x0d\(二)生產、經營的收益;\x0d\(三)知識產權的收益;\x0d\(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x0d\(五)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x0d\夫妻對***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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