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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文的要求和內容

附壹:

征文寫作規範要求

壹、切實尊重知識產權、學術倫理,充分尊重前人及今人已有之相關學術成果,並通過引證、註釋等形式加以明確說明。

二、可能要註意的問題:

1、對政治上比較敏感的觀點、論述或詞句,予以修改或刪除。

2、國家對某些詞句有特別規定的(例如臺灣前應加“我國:二字),應當嚴格按照其規定。

3、對於眾所周知的或者不必要的冗長及重復論述,盡量刪減。

三、中外法律名稱均不加書名號。司法解釋、行政法規規章、國際條約等加書名號。

四、註釋

1、采用腳註(法律史文章之古文獻可采加括號之文內註)。

2、連續註碼,按此格式排序([1] [2] [3]?)。

3、註碼放標點符號之後。

4、非引用原文者,註釋前加“參見”。

5、非引用原始出處的,註釋前加“轉引自”。

6、數個資料引自同壹出處的,註釋采用:“前引某某書,文,~第×頁。”兩個註釋相鄰的,可采用“同上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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