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但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設定為擔保的財產等方式進行固定價格的出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四條* * *有限合夥人可以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