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出租權針對的是作品(電影等作品或軟件作品),將錄制的演唱會做成CD,屬於電影等作品還是錄像制品有壹定爭議。
第二,歌手是表演者,沒有出租權,所以無需經過歌手同意。(如果歌手是詞曲作者,由於出租權只針對電影作品,所以詞曲作者對於歌曲也沒有出租權)
如果CD是錄像制品,則不屬於出租權保護的作品,無需經過電臺同意。
退壹步講,如果CD是電影等作品,則需要經過制作這個類似電影作品的作者,即電臺的同意。
出租權和正版不正版沒有關系,對於電影和軟件,妳購買正版,也只能說妳購買了這個物,可以用來自己使用或者欣賞等等,妳買到的不是作者的授權,不能將其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