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通知》,調整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
根據這個總***9條的《通知》,本次調整統壹了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標準,即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壹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壹方住所地不在其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壹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上述標準以下,除應當由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壹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之外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本次調整還確定了具有壹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最高標準,即可以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下的第壹審壹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屬高級或中級人民法院轄區的第壹審壹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具體標準由有關高級人民法院自行確定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