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 開庭審理 : (壹)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 訴訟 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 證人 到庭,調取新的 證據 ,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