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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案件是集中管轄還是叫專屬管轄

集中管轄,就是將部分人民法院管轄的壹審知識產權案件,通過上級人民法院統壹指定的方式,交由指定人民法院集中管轄的制度。

專屬管轄,法律規定某些類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管轄權,當事人也不得以協議改變法律確定的管轄。

我的理解啊: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到,結合目前的最高法規定,知識產權案件並不屬於專屬管轄,專屬管轄是指歸類到某壹類特定的法院,比方說“被告住所地法院”、“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而集中管轄,指的是案件只能由某個具體而特定的法院管轄,比方說:在上海發生的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等技術類民事和行政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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