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立世界 知識產權 組織公約》的規定,知識產權包括下列客體的權利: (1)文藝、藝術的科學作品。 (2)表演藝術家的表演、錄音和廣播。 (3)人類壹切領域的發明。 (4)科學發現。 (5)工業品外觀設計。 (6) 商標 、服務商標、廠商名稱和標記。 (7)制止不當競爭。 (8)在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內由於智力活動而產生成果的壹切其他權利。 根據作為《世界貿易組織》wto壹攬子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有關規定,知識產權包含下列權利; (1)版權與鄰接權。 (2) 商標權 。 (3) 地理標誌權。 (4)工業品外觀設計權。 (5) 專利權 。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 (7)為披露過的信息專有權。 由於trips協議與國際貿易制裁掛鉤,具有相當的強制力,其對知識產權客體權利的規定,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知識產權理發所認同和遵守的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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