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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程度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明確國家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十五條,國家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推動建立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完善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國家繼續深化商標註冊和專利申請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標註冊和專利申請審查效率。

擴展數據: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八條國家建立健全以市場主體和公眾滿意為導向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發揮營商環境評價在優化營商環境中的引領和監督作用。營商環境評價不得影響各地區、各部門的正常工作,不得影響市場主體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增加市場主體的負擔。任何單位不得利用營商環境評估謀取利益。

第九條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履行安全、質量、勞動者權益保護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法定義務,在國際經濟貿易活動中遵循國際通行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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