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知識產權法屬經濟法部門,特別是知識產權法中的工業產權法。其重要依據是知識產權糾紛原來由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審理。
②知識產權法劃入科技法部門,其依據是知識產權法與科技關系密切。且知識產權法中的專利制度、專有技術制度等與科技活動密切相關。
③知識產權法是民法的分支。許多民法學者持有這種觀點,其主要依據是:我國《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三節和第六章第三節把知識產權納入了其調整範圍。知識產權是壹種與物權、債權並列的獨立的民事權利。而且民法中基本原則與基本制度也普通適用於知識產權法。
④知識產權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順應部門法適應社會關系調整需要而逐步分解細化的趨勢,將知識產權獨立成了壹個法律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