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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競爭的原因有哪些?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的方式向交易對方支付折扣,也可以向中間人支付傭金。擅自使用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混淆行為,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

(壹)擅自使用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標誌的;

(2)擅自使用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包括簡稱等。)和名字(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

(三)擅自使用域名、網站名稱、網頁等的主要部分。,對他人有壹定的影響;

(四)其他能夠使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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