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形式審查。審查合同文件的開頭、正文、簽署部分三部分,以及是否附有對方營業執照、證明書等相關材料;
2、實質審查,審查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合法,內容是否公平,是否嚴重損害集團公司利益,條款內容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重大遺漏或嚴重隱患、陷阱;
3、溝通、參照與找法。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