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局首次向商標所有人發出《提交使用證據通知書》,要求商標所有人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商標局提交使用證據。
第二次,商標局將在提交使用證據的規定時間內等待商標所有人提交使用證據,但未能提交的,商標局將在法定時間內依法作出連續三年不使用該商標的決定。被撤銷註冊商標的,權利人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第三次,如果在第二次機會中提交的證據不符合要求,那麽還有另外壹個提交證據使用的機會,那就是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仍然作出該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後,商標所有人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次,如果壹審訴訟中沒有抓住提供有用使用證據的機會,商標仍然無效,那麽您也可以在收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