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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出資的要素

從登記的角度來看,知識產權投資的審批壹般側重於四個方面,即用於投資的知識產權應當具有確定性、存在性、評估性和可轉讓性等特征。因此,申請人以知識產權出資時,需要確定用於出資的知識產權是否符合確定性、存在性、可評估性和可轉讓性四個要件的要求。

確定性是指用於知識產權投資的標的物必須是特定的現實對象。也就是說,題材要清晰具體,而不僅僅是壹個抽象的概念。

存在主義是指用於出資的知識產權必須是依法實際取得的,出資人有權依法處分該知識產權。

可評估性是指用於出資的知識產權必須具有可以通過客觀評估確認的特定價值,即可以用貨幣具體估價。無法通過客觀評估確認具體價值,無法以貨幣進行具體估價的,該知識產權不能用於出資。

可轉讓性是指為了使公司股東能夠履行出資義務,用於出資的知識產權應當適合獨立轉讓,即權利可以獨立、完整地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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