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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擔保義務訴訟

權利的擔保可以概括為所有權擔保和知識產權擔保:1。所有權保證:賣方保證對其銷售的商品擁有完全的所有權,且必須是第三方不能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的商品,如不存在未向買方披露的擔保權益。2.知識產權擔保:賣方承諾的貨物,必須是任何第三方都不能依據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如果買方接受貨物後,任何第三方通過司法程序指控買方侵犯其知識產權,賣方應代替買方反駁第三方的命令。

對知識產權擔保義務的限制。因為在國際貿易中,貨物通常是賣給賣方以外的國家,尤其是轉賣時,不可能要求賣方了解所有國家的相關法律。因此,公約對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進行了壹定的限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地域限制;主觀限制。

買方的及時通知義務。也就是說,當買方在合理的時間內知道或應當知道第三方的權利或要求時,他應當將這種權利或要求的性質告知賣方,否則,買方根據公約本來可以獲得的權利就喪失了,即要求賣方承擔對抗第三方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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