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沒有,知識產權糾紛第壹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壹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