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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的案例

專利法第6條第壹款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如果王某的發明是在執行單位的任務時完成的,雖然離廠壹年後再申請專利,但專利權應屬於單位。

案例中提到:“生產改進日本技術的設備並在離開廠壹年後申請專利”,如果王某在離廠時,沒有完成設備的改進,並能夠證明其發明是在離廠後完成的,該專利權應屬於王某。

如果該發明沒有因為技術公開(原造紙廠在王某離開後也生產同樣造紙設備)而授予王某專利權,並且原單位可以證明其在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依專利法第63條第二款,原廠可繼續生產,不屬於侵權。

以上僅是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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