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主體對智力成果為獨占的、排他的利用,在某些方面類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例如是對客體為直接支配的權利,可以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為他種支配(但不發生占有問題);所以過去將之歸入財產權。
權利人從知識產權取得的利益既有經濟性質的,也有非經濟性的。這兩方面結合在壹起密不可分。因此,知識產權既與人格權親屬權(利益主要是非經濟的)不同,也與財產權(利益主要是經濟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