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壹十四條
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壹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