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現實情況,可以進行財產保全的對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實物財產和財產權利。具體主要有:1、被告在銀行開立的賬戶(戶名必須與被告名稱壹致)及存款。2、被告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在案的、擁有所有權的房產,或者擁有使用權的土地。3、被告對外投資的股權、持有的股票、債券及股息、紅利等收益。4、被告擁有所有權的車輛。5、被告擁有所有權的廠房、機器設備及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等貨物。6、被告享有的對其他人的到期債權,其他人應付給被告的租金等。7、被告享有專用權的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8、其他各類被告擁有金錢價值和權利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壹方當事人因另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