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物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物數額的,每件繳納30元;超過1000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1%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規定責令申請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金額不得超過保全請求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申請保全的財產是爭議標的的,擔保金額不得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30%。
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與請求保全的金額相當的擔保;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