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護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