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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案例2則

壹、(1)該種飼料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屬飼料廠,因為該工程師是在執行本單位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而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取得的專利權歸發明人所在的單位。

(2)研究所生產飼料的行為合法,因為此行為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法律規定,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情形。

(3)該轉基因小鼠不能申請專利,法律規定動植物品種不能申請專利權。

(4)能,符合發明專利權的授予條件,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二、(1)不構成,因為構成使用在先,是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顯然B廠不是。

(2)是,A廠享有獨占使用權、實施許可權、轉讓權和標示權,並承擔公開和繳納年費的義務。

(3)是,侵犯了A廠的獨占實施權,包括,制造權,使用權,銷售權。 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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