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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案例分析

1。研究院的主張不合法。因為上述所稱的資料,即便是以往工作內容的具體描述,被孫某在這次發明中加以了利用,由於這些資料屬於非保密內容,研究院也沒有與孫某簽署保密協議,因此是可以公開利用的。研究院應當通過這個案例,加強對自身知識產權的管理工作。職務發明和這個情況不同,職務發明是指發明人還在崗位上,享受著單位的各項報酬和福利、占用勞動時間、直接取得崗位的資料與設備等條件。

2。孫某是專利所有人,他有權處分自己的知識產權。因此可以轉讓給第三方。

3。實驗過程中,只有對專利的實質性的內容作出貢獻的人,才有權提出***享專利的問題。而本案例中,孫的助手僅提供了原始資料、設備,而這些東西並非該員所有,也沒有介入專利創造性勞動過程,更沒有占有實質性貢獻,因此是沒有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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