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客觀方面看,表現形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兩類。
(1)非法占有公私財物。通常表現為搶劫、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行為人如何處置其占有的財物,如銷毀或送給他人,不影響該類犯罪的構成。
(2)破壞或損毀公私財物。主觀上,這種犯罪只能由故意構成,其動機多種多樣。主語通常是壹般主語。這類犯罪除了搶劫、故意毀壞公私財物以外,都是以壹定數量的財物作為構成犯罪的條件。我國刑法典規定的財產犯罪主要有:搶劫罪、搶劫罪、盜竊罪、侵占罪、詐騙罪、聚眾哄搶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貪汙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