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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的立法起源

知識產權法包括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幾個主要的保護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世界上最早對發明創造給予專利保護的法規是1474年威尼斯頒布的,其後較系統的近代意義上的 專利制度則以1624年的英國壟斷法為先河.世界上第壹部保護作者權利的法律是1709年英國<<安娜女王法>>.法國1803年頒布了名為<<關於工廠制造場和作坊的法律>>,確認了對商標權的法律保護.1857年法國又頒布了成文的<<商標法>>,隨後歐美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先後制定了商標法.

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建立於清朝末年,分別於1898,1940和1910年頒布了保護發明創造的專利法規,商標法規和著作權法.但由於當時中國社會條件所限,這些法律都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直到十壹屆三中全會以後,才著手建立知識產權制度,並於1983,1985,1991和1993先後頒布並實施了<<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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