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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的內容

知識產權法是指因調整知識產權的歸屬、行使、管理和保護等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知識產權法的綜合性和技術性特征十分明顯,在知識產權法中,既有私法規範,也有公法規範;既有實體法規範,也有程序法規範。但從法律部門的歸屬上講,知識產權法仍屬於民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的基本原則、制度和法律規範大多適用於知識產權,並且知識產權法中的公法規範和程序法規範都是為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這壹私權服務的,不占主導地位。

《中華人民***和國知識產權法》

第十壹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意誌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為作者。

第十二條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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