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侵權人的獲利不屬於不當得利,不需要返還。
但是如果銷售商在得到專利權人通知之後仍然銷售其庫存的侵權產品,則不能認為其不知情。我國專利法將這種情形具體規定為“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行為。在這裏,行為的範圍僅限於使用和銷售。對於制造或者進口等,依照現行法行為人應當或者有義務知道其制造、進口的產品是否專利產品。在法律上,專利公告的有關程序提供了了解專利狀況的途徑。有關廠商在制造或者進口產品時應當了解該產品在專利法上的狀態。專利法雖然對不知情而使用或者銷售侵權產品的情況也有特別規定,但並不認為這種行為不是侵權行為,只是對在其不知情的期間所為之行為不承擔侵權的賠償責任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