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穎性:指創新成果不同於已有技術、公開的技術或技術文獻,也不屬於“常識技術”,即具有公認的新穎性和獨創性。在專利、外觀設計等領域,新穎性也稱為“新穎性和非顯然性”。
2. 創造性:指創新成果不僅要具有新穎性,還必須充分體現發明人或者創作者在技術或者藝術上的突出創意和創造性。即在過去的技術、藝術表現上有所突破,具有壹定的獨創性。
3. 實用性:指創新成果在技術實踐中有所應用和推廣的實際效益,即具有實用性或者經濟效益。即創新發掘出的技術、產品、設計和藝術成果必須具有現實的可行性和實際的落地價值。
這三個標準是對創新成果評價的基本標準,對於專利、商標、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申請和保護都非常重要。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是以此來評價對創新性和實用性的保護程度,從而推動科學技術的發展,有效促進經濟社會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