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條只是海關措施,本質上是國際條約中授權各個國家可以采取的措施,美國的放在337條兩款中。是比較微觀,針對個案的。
以前海信的出口屢屢受挫,主管人員也搞不清楚為什麽海關措施可以如此簡單的侵犯所有權。其實是因為國內了解這個制度的人太少。
相同點都是涉及與海外貿易有關知識產權的措施。
如果想了解的更多妳可以看看 李響有壹本好像叫 《美國知識產權法》的書, 國內涉及301條款的論著不少,妳可以翻閱了解,但是涉及337條款的論文有參考性的比較少,大部分是概念介紹性的,很多作者自己也不懂。不過有壹篇《華為勝訴ITC應對337調查提供法理範例》作者華東政法大學 李翔,寫的比較有內容。妳可以參考他的文章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