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訴訟管轄法院壹般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且知識產權有關法院壹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同時在北京、上海、廣州都設有專門的知識產權法院。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分為: (壹)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三)專門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 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等。 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置、組織、職權和法官任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