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決定》第二條第壹款規定:“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有關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第壹審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
《決定》第三條規定:“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市的基層人民法院第壹審著作權、商標等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由此可以看出知識產權法院主要受理專利等技術性較強的壹審案件。著作權、商標權等相對科學技術方面要求不高的案件,如果壹審案件是由基層法院審理的,知識產權法院受理上訴案件。
主要的意義在於:1、專業性更強;2、效果更高;3、統壹審判標準;4、跨區域立案保護等等。以上是個人見解,希望對妳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