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劉某什麽行為,不知道專業上怎麽稱了,反正就是類似於遺囑的民事行為唄
2.王某無著作權,他不是作者
3.王子更沒著作權了,不是作者,也沒有法定理由獲得著作權
4.著作權始終都是劉某的,發表權,修改權,署名權,維護作品完整權無時間限制
5.劉子可繼承著作權,除發表權,修改權,署名權,維護作品完整權,其他權能都可繼承
個人認為孫某應該不屬於合理使用範圍。因為該作品壹直未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