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不同但所指相同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費者、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商品。,並被相關公眾普遍視為同壹事物。
“同類商品”的認定應當將權利人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行為人實際生產銷售的商品進行比較。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