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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的範圍

根據《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定,知識產權包括以下客體的權利:(1)文學藝術科學作品。(二)表演藝術家的表演、錄音和廣播。(3)人類各個領域的發明。(4)科學發現。(5)工業產品設計。(6)商標、服務標記、制造商的名稱和標記。(7)停止不正當競爭。(8)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的智力活動產生的所有其他權利..根據WTO壹攬子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協議)的有關規定,知識產權包括以下權利;(1)版權和鄰接權。(2)商標權。(3)地理標誌權。(4)工業設計權。(5)專利權。(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7)是被披露信息的專有權。由於TRIPS協議與國際貿易制裁掛鉤,具有相當的強制力,其關於知識產權客體權利的規定成為世界各國公認和遵守的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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