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知道專業上怎麽稱呼劉的行為,但這是壹種類似遺囑的民事行為。
2.王沒有版權,他不是作者。
3.王子沒有版權,他不是作者,沒有合法的理由獲得版權。
4.版權永遠是劉的,對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署名權、維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沒有時間限制。
5.六子可以繼承除發表權、修改權、署名權和維護作品完整權以外的著作權。
個人認為孫不應該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因為作品從未發表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