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使用權許可有三種方式,即壹般許可;獨占許可;獨家許可。通用許可是指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在合同規定的區域內使用的知識產權內容;同時,許可方保留使用該領域知識產權的權利,並與第三方簽訂知識產權許可合同。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23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下列客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壹)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誌;(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