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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管理具有哪些作用和意義

從壹般意義上說,“知識是關於壹切新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信息、管理、美感、善德等等具體知識的壹般抽象形式”。對於知識產權的內涵和外延,理論界並沒有取得壹致的看法。也有學者認為,知識產權是人們基於自己的智力勞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而依法享有的權利。盡管如此,對知識產權的內涵和類型予以界定,這已是知識產權立法的***性所在。國內立法和國際立法都對知識產權的內涵和類型予以規定,以此表現壹個國家對本國保護知識產權所持的態度以及所確定的不同保護範圍,或者用以表現參與締結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國際條約的不同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所持的***同態度或者確認的***同標準。由此形成了知識產權的內涵和類型法定,即壹國國內或者國際上的知識產權內涵和類型都由知識產權立法予以直接規定,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知識產權的內涵,也不得自行創設知識產權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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