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第二十二條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沒有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日以前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文件中的。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能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